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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碧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萍诉被告杨俊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碧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何×,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无业,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杨×,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工,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何×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席爱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和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2010年10月13日到铜仁市碧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聚少离多,又因原告一直没有小孩,在生活中受到被告及家人的轻蔑和侮辱,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且被告对原告及家庭极端不负责任,经常殴打原告,原告为家庭和谐忍耐至今,而被告却不知悔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因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铜仁市碧江区御景山庄15栋1单元601室房屋一套依法分割;3、夫妻共同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贷款,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何×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被告杨×辩称:夫妻两人感情很好,感情尚未破裂,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因原告不能生育而嫌弃她,且被告也在挣钱准备做试管婴儿,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杨×未提交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均无异议,该二份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2010年10月13日在铜仁市碧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铜仁市碧江区御景山庄15栋1单元601室房屋一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以上认定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只要加强感情交流,相互宽容和谅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何×以夫妻性格不合和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为由诉请离婚,但庭审中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的证据,故对原告何×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何×与被告杨×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席爱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秀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