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彬民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彬县某某村八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彬县某某村八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270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彬县某某村八组。负责人王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彬县某某村八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