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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自林与易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434号申请执行人:姚自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傅永康,系姚自林岳父。被执行人:易国荣,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姚自林与被执行人易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36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易国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承担诉讼费376.5元和执行费3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易国荣长期在外,地址不详,未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自林也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易国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易国荣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姚自林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36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