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大永与陈连花、刘建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永,陈连花,刘建平,张成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949号原告杨大永,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连花,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刘建平,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张成灿,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永与被告陈连花、刘建平、张成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大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杨大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大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