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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9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曹沛刚与汇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沛刚,汇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930-1号申请执行人曹沛刚。被执行人汇江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海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李更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沛刚与被执行人汇江建设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赵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