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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邢某出生日期1980年3月28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8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期限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12年7月29日止。强制措施2015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398号指控事实2015年5月2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邢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黄岛区香江路与井冈山路路口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饮酒嫌疑。经检测,邢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邢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潇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陆明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353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