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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立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何见开申请宣告冯肖欢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见开,冯肖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立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何见开,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冯肖欢,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何见开要求宣告冯肖欢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见开诉称,申请人何见开与被申请人冯肖欢是母女关系,因冯肖欢于2008年5月起下落不明,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为此,请求法院宣告冯肖欢死亡。经查,冯肖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冯肖欢的丈夫已死亡。何见开与冯肖欢是母女关系。于2008年5月起冯肖欢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侦查,直至2014年8月11日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在本院公告栏、冯肖欢居住地及2014年9月12日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冯肖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冯肖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何见开申请宣告冯肖欢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冯肖欢仍然下落不明,故本院对何见开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肖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蔡洁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