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巧玲与熊家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市执字第1180号王巧玲与被执行人温从祥、熊家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3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温从祥、熊家煌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巧玲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5年9月14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3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