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新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67号原告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法定代表人张文臣,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海涛,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全胜,退休职工。被告新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新野县。法定代表人刘文献,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新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4610元,由原告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 飒代理审判员  于永国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