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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15号原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2015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撤回上诉。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戴 翔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