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公惟文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公惟文,农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2690号。代表人刘建武,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住所地为晋城市城区中原街299号。代表人崔兵龙,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汽车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晋城市红星西街163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社,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仙军,高平市马村镇金章背村北街22号。被执行人张国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公惟文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山西汽车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仙军、张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惟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