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支行、张军民与张军民、张基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492-1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村大厝里1号。负责人郑琦,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海勤,员工。被告张军民,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张基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张文烧,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张炳堤,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支行与被告张军民、张基智、张文烧、张炳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塘支行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长 甘艳君人民陪审员 陈宝钗人民陪审员 张碧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妙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