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春祥与谭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祥,谭鹏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93号原告王春祥,男,汉族。被告谭鹏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祥与被告谭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春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王春祥负担。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邬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