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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春祥与谭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祥,谭鹏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93号原告王春祥,男,汉族。被告谭鹏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祥与被告谭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春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王春祥负担。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邬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