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孟爱东与芮光辉、吴杞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芮光辉,孟爱东,吴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芮光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爱东。原审被告吴杞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芮光辉与被上诉人孟爱东、原审被告吴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芮光辉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芮光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芮光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芮光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张晓丹审判员 宋许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学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