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惠峰,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惠思,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建平。委托代理人刘亚平。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物业)与被告陈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陈建平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今日物业的委托代理人谢惠峰、仲惠思,被告陈建平的委托代理人刘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今日物业诉称:原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张家港福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福德庄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成立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开发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别墅区按月1.6元每平方米计费。被告系福德庄园XX幢X室的业主,房屋类型为别墅,建筑面积为186.36平方米,按合同约定及双方签订的《福德庄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被告应缴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费用合计3578元,另被告须支付期满至今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3578元及该款自逾期之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反诉原告)陈建平答辩并反诉称:对以186.36平方米计算物业费3578元没有异议,我们第一年就是按这个标准交纳的。因反诉原告的房屋可视范围公共区域内的绿化发生了变化,可视范围内的违建影响了反诉原告的通风及采光,车库后侧公共区域新建的建筑造成反诉原告的汽车无法停到车库内,反诉原告多次要求反诉被告解决均无结果,故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双倍返还2013年4月交纳的物业费共计7156元。原告(反诉被告)辩称:反诉原告提出的违章建筑的事情不是物业服务合同所涉管理的内容,我们也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了这个情况。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张家港福运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今日物业(乙方)签订了《福德庄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甲方通过协议选聘方式将福德庄园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2012年5月18日,张家港福运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今日物业(乙方)、陈建平、刘亚平(丙方)签订了《福德庄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丙方所购房屋为别墅,坐落在福德庄园XX幢X室,建筑面积186.14+51.36平方米;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联排别墅:1.6元/月·平方米(包含公共水电代收代交费0.3元/月·平方米);前期物业服务费自甲方通知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丙方未按甲方通知时间入伙或未入住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丙方自甲方通知入伙之日起全额承担;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天按应交纳金额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上述合同签订至今,福德庄园由今日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另查明,坐落于张家港市乐余镇福德庄园XX幢XX室的房屋于2013年4月9日登记在刘亚平名下,共有人是陈建平,房屋建筑面积为237.80平方米。2013年3月29日,陈建平、刘亚平交纳了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31日的物业费3578元。2015年7月30日,今日物业书面向福德庄园XX幢X室业主催缴了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的物业费。审理中,原告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福德庄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福德庄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催缴通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被告提交的收款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福德庄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作为福德庄园XX幢X室的业主之一,应当按约定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物业费3578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因原告书面催交时间是2015年7月30日,其要求计算滞纳金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7月31日,未超过上述规定的“催告的合理期限”,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滞纳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要求双倍退还物业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原告)提出因前后邻居的违章建筑影响其采光、通风、汽车入库的问题,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被告(反诉原告)提出本案不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问题,其虽提出反诉,但本案标的额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其异议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建平支付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357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陈建平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均由被告陈建平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海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