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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于其岭与李永、王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其岭,李永,王继伟,王延霞,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于��岭,居民。被告李永,居民。被告王继伟,居民。被告王延霞,居民。被告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友谊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北、潍州路以东(潍坊金融服务区1号楼B座1205室)。法定代表人张博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于其岭与被告李永、王继伟、王延霞、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其岭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其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