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杜雨航与姚旭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雨航,姚旭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杜雨航,男,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姚旭光,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雨航与被告姚旭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