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与XX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XX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537号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永龙,该供热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柴英英委托代理人达辉被告XX选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诉被告XX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新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玉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