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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与XX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XX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537号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永龙,该供热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柴英英委托代理人达辉被告XX选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供热站诉被告XX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新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玉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