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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岳某甲、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03号原告:王某,男,199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钮玉���,太和县原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甲,女,1991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岳某乙(系岳某甲父亲),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岳某甲、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