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岳某甲、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03号原告:王某,男,199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钮玉���,太和县原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甲,女,1991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岳某乙(系岳某甲父亲),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岳某甲、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