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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谢有粉诉被告陶建军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粉,陶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谢有粉,男,1952年10月生。被告陶建军,男,1972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粉诉被告陶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有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