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谢有粉诉被告陶建军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粉,陶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谢有粉,男,1952年10月生。被告陶建军,男,1972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粉诉被告陶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有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