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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林武、葛锦秀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林武,葛锦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11号申请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吴林武被执行人:葛锦秀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林武、葛锦秀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林武、葛锦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林武、葛锦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林武、葛锦秀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吴林武、葛锦秀无可供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林武、葛锦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林武、葛锦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