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中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惠德立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中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惠德立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克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惠德立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合计4712336.26元的义务,并承担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0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在哈密市交通运输局的4500000元工程款,该款尚在结算过程中,付款期限为六年。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对于本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克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尼亚孜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黄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帅 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