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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崔与李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王崔。被告:李海彬,磁县磁州镇监上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崔与被告李海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崔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崔撤回对被告李海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王崔负担。审判长白建刚审判员*孟海江人民陪审员王兆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