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崔与李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王崔。被告:李海彬,磁县磁州镇监上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崔与被告李海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崔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崔撤回对被告李海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王崔负担。审判长白建刚审判员*孟海江人民陪审员王兆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