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吉艳红诉吴晓光、吴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艳红,吴晓光,吴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339号原告吉艳红,女,汉族,1972年出生。被告吴晓光,男,汉族,1975年出生。被告吴玉英,女,汉族,194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艳红诉被告吴晓光、吴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原告吉艳红负担。审判员 周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方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