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季克春、刘冬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季克春,刘冬梅,姜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35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东。被执行人:季克春。被执行人:刘冬梅。被执行人:姜爱香。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0526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季克春、刘冬梅、姜爱香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35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100号1号楼4楼,机构代码:698254415。法定代表人:朱晓东。被执行人:季克春,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下垟街5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403060916。被执行人:刘冬梅,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下垟街5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312303947。被执���人:姜爱香,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民路30弄6幢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607212728。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0526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季克春、刘冬梅、姜爱香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