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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晓荣申请执行李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荣,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郑晓荣,男,5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宝,男,5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郑晓荣申请执行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