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商初字第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国松与青岛日日顺乐家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804号原告王国松,女,46岁。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男,46岁。被告青岛日日顺乐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创牌大楼中202B。法定代表人周云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元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松与被告青岛日日顺乐家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松以需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王国松负担。审判员 皋 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