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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商初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朱建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朱建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432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陈鹤林。被告: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辉。被告:朱建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朱建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欠息706410.85元、复利43060.25元(欠息、复利暂算至2015年7月14日,实际应偿付欠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算至收回之日止)。2.判令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朱建义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弄××号、沪青平公路××弄××号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朱建义签订编号为温交银2011年13最抵字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朱建义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弄××号、沪青平公路××弄××号的房产向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1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13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1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13贷字09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发放55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6个月。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期基准利率上浮1%(5.656%)执行,合同期内不调整利率。每月的20日结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一次还本,分次付息,贷款到期后利随本清。原告于2013年9月6日按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3月6日。被告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2013年11月21日止,之后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未归还本金及相应欠息。截止到2015年9月10日,被告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利息64808.32元、复利8766.19元、逾期利息611790.7元。本院认为,原告对逾期利息主张复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利息64808.32元、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5年9月10日的逾期利息611790.7元,复利8766.19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55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64808.3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8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朱建义提供的坐落上海市青浦区沪清平公路××弄××、××号的房产(沪房地青字(2008)第011221号、011213号,建筑面积均为292.71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范围与编号为温交银2011年13最抵字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1000万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46元,减半收取27773元,由被告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朱建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