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永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永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161号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学坝街50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3553-X。法定代表人罗跃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国,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永芬,女,1990年1月30日出生,布依族,居民。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永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