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连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连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王连凤。申请人王连凤申请宣告陈荣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申请人王连凤提出申请称:申请人王连凤与被申请人陈荣胜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9日早上6时10分,浙江兴龙舟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兴龙舟578”轮与台州椒江滨海航运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浙椒机1156”轮及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兴航海168”轮在海上发生碰撞,造成“兴航海168号”轮沉没,三人失踪的水中事故。被申请人陈荣胜兴失踪的三人之一,下落不明二年。现申请人请求本院宣告被申请人陈荣胜死亡。经查:陈荣胜,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温岭县隔海村50号。王连凤与陈荣胜于198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目前尚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陈荣胜系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兴航海168号”轮上船员,该轮船于2013年5月29日与浙江兴龙舟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兴龙舟578”轮及台州椒江滨海航运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浙椒机1156”轮发生碰撞而沉没,被申请人陈荣胜落水失踪下落不明,并经温岭市公安局钓浜边防派出所证明无生还可能。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发出了寻找陈荣胜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荣胜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荣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并经公告寻找其下落,目前仍无其下落消息,故申请人王连凤申请宣告陈荣胜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荣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