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祖根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嵇兴光,王玉贞,杨祖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嵇兴光。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玉贞。委托代理人王双,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祖根。委托代理人孙勇龙,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嵇兴光、王玉贞因与被申请人杨祖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嵇兴光、王玉贞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再审人嵇兴光、王玉贞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嵇兴光、王玉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建良审 判 员 严 樱审 判 员 盛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啸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