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房某某,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曹某,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