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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王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杨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蒋龙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