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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窑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海花与黄国军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窑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继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好逸恶劳,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常为琐事发生矛盾。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黄某某辩称,虽有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2006年1月15日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2010年8月25日在渭源县会川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8月15日生男孩黄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婚后双方一直在兰州打工,现双方仍在兰州同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渭源县会川镇西关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原、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理性对待婚姻、家庭和爱情,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为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努力,婚姻就有和好希望。现原告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