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一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康亚东与刘浩斌、张秋泉、张西锋、张世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亚东,刘浩斌,张秋泉,张西锋,张世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188号原告康亚东,男,1982年8月10日生。被告刘浩斌,男,1984年3月1日生。被告张秋泉,男,62岁,汉族。被告张西锋,男,37岁,汉族。被告张世锋,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亚东与被告刘浩斌、张秋泉、张西锋、张世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亚东负担。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晓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