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良国与汪志法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志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良国。上诉人汪志法为与被上诉人赵良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5)衢常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汪志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志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杨 丽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楼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