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衢商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良国与汪志法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志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良国。上诉人汪志法为与被上诉人赵良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5)衢常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汪志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志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杨 丽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楼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