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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莫大地、莫大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大地,莫大政,莫大枪,农光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天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莫大地,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莫大政,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莫大枪,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农光透,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广西红日农业连锁有限公司东平经营部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崇民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农光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农光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农光透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农光透在银行开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农光透在天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远信用社账号为16×××13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5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