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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商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梁卫民与银川丰鲁云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卫民,银川丰鲁云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253-1号原告梁卫民,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银川丰鲁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法定代理人卢东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梁卫民与被告银川丰鲁云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亦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嘉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