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刘爱国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2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负责人:吴素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5日,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车架号为LE4HG3GB1FL189413奔驰轿车(车牌号为冀C×××××)投保了41300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16日0时起至2016年1月15日24时止。2015年1月30日18时许,原告驾驶冀C×××××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王盼庄立交桥右转上桥时,与隔离墩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警大队认定,刘爱国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爱国将冀C×××××号轿车拖往滦县修车场,花费施救费2500元。2015年2与1日,刘爱国委托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C×××××号车车损进行评估,结论为车损273800元,花费公估费8215元。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就赔偿损失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73800元、公估费8215元、施救费2500元,合计284515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损失费、公估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该事故发生在唐山市开平区王盼庄立交桥,且开平区有奔驰4S店或专业维修点,将车拖往滦县维修厂属于扩大损失,对于施救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车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其申请鉴定理由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驳回,遂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刘爱国车辆损失费273800元、公估费8215元、施救费500元,合计2825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2773元,由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担负。判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自行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鉴定,定损过程没有通知上诉人参加,违反定损程序和保险合同,且标的车损物价评估鉴定价格过高。原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申请,致使认定事实有误。二、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公估费8215元,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规定,鉴定费损失均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上诉人对该项判决不予认可。三、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倍偿被上诉人施救费500元,该费用明显超过河北省物价局计价经费字(2013)26号文件规定的施救费收费标准,施救费不应超过300元。综上,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刘爱国辩称:上诉人虽然在一审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车损公估价格过高,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刘爱国所有的车辆损失经刘爱国委托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公估定损金额过高,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信。施救费、公估费系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及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诉人应予负担。原审法院酌定施救费500元并无不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3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