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初字第2460号原告丁某,教师。委托代理人蒋继亮,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某及委托代理人蒋继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婚前,被告对原告甜言蜜语,但婚后其真实的性格显露无疑,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挣钱也不给原告使用,所有家庭开销均由原告维持。原告本以为在孩子出生后被告会有所改变,但事与愿违,其仍旧如此。2014年,原告曾经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维持下去也是对双方的不负责任,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王某甲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双方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和吵打,致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4年3月21日,原告丁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考虑孩子给了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调解和好。但之后,双方不仅没能真正和好,反而关系更加恶化,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破裂。2015年6月份开始,原告丁某带着孩子在学校生活和学习,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8月5日,原告丁某再次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告王某甲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但其拒绝接收。后本院通过电话与其联系并要求其到庭参加诉讼,但其答复不想接收传票,并述法院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2008年开始自由恋爱,在经过较长时间的相处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和吵打,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3月21日,原告丁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考虑孩子给了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但之后,被告王某甲没能珍惜机会,双方关系更加恶化,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破裂;2015年6月份开始,原告丁某带着孩子在学校生活和学习,双方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丁某坚决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甲拒绝接收传票等相关手续,后经本院电话联系并要求其到庭参加诉讼,但其仍不到庭和想法挽救婚姻,却答复法院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可见其对与原告的婚姻不想挽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丁某抚养,被告王某甲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