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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沙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富秀与东莞柏辉玩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秀,东莞柏辉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沙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周富秀,女,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姜远波,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金,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柏辉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邓泽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笔锋,广东莞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凤宾,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富秀诉被告东莞柏辉玩具有限公司(下称柏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健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富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远波,被告柏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笔锋、罗凤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富秀诉称:原告周富秀于2000年3月16日入职被告柏辉公司处工作,担任装配助理一职。2015年5月11日,被告以“经常性出错,不能胜任”为由将原告辞退。原告的月均工资为4,200元。原告就前述赔偿事项与被告沟通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年休假工资2,1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0,2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高温津贴75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代通知金4,200元;5.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庭审时,原告确认已领取了高温津贴750元而申请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被告柏辉公司辩称:一、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是有具体且确凿的事实才进行的,即原告因多次违反劳动合同第8条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被解雇的。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二、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已经履行了,原告也到被告处结算了待遇和高温津贴;三、希望法院维持裁决,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一、入职时间:周富秀于2000年3月16日入职柏辉公司,离职前担任装配助理一职。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于2012年5月3日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富秀每月的基本工资为1,450元,于每月2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三、工资情况:周富秀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柏辉公司则主张周富秀月平均工资为3,454.58元。仲裁庭认定周富秀的月平均工资为3,931.33元。四、年体假情况:周富秀主张其未休2014年的10天年假,柏辉公司也未向其支付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100元;柏辉公司则主张周富秀于2014年共带薪休假23.5天,其中13.5天为休息日上班补休,10天为年休假。五、离职原因及时间:2015年5月11日,柏辉公司以周富秀“经常性出错,不能胜任”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六、仲裁请求:周富秀于2015年5月25日提起申诉,要求柏辉公司向周富秀支付:1.2014年年休假工资2,1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0,200元;3.2014年的高温津贴750元;4.代通知金4,200元;5.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七、仲裁裁决结果: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沙田仲裁庭于2015年7月8日作出东劳人仲院沙田庭案字(2015)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柏辉公司向周富秀支付2014年6月至10月高温津贴750元;2.驳回周富秀的其他申诉请求。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1.柏辉公司并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2.2014年10月21日周富秀因工作不认真,导致布罗利产品漏装配件,返工给工厂带来经济损失;2015年2月13日,周富秀管理不善,造成变身龙左膝甲装错,导致返工,给公司造成损失;2015年3月13日,周富秀遗失客户变身龙版权贴纸一张;2015年4月21日,因周富秀工作不认真,漏交EX双子转色版资料,导致重新补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同一天,周富秀因管理不善造成悟空SP用错锅钉,也给公司造成损失。上述情况均有周富秀签名确认的《违反厂规处罚通知单》为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人事调动申请表、厂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被告提交的广东省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生产车间助理培训资料、生产控制程序《程序文件》、《违反厂规处罚通知单》、装配流程发放程序、证人田绍忠证言、《返工补料申请单》、《IPQC巡查报告》、《变身龙》、《万代(Bandai)产品生产流程中主要部件的控制程序》、沈波证言、《返工补模具清单》、《悟空SP》、《证明》、《员工手册》、周富秀工资流水账、《出勤明细表》以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仲裁庭认定的高温津贴为750元无异议,且柏辉公司已在庭前向周富秀转账支付了该款项,本院对此予确认。周富秀在庭审时申请撤回该项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5月11日解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也予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周富秀诉请的年休假工资是否合法;二、柏辉公司解除与周富秀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三、周富秀诉请的代通知金是否合法。关于焦点一,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故作为用人单位的柏辉公司应对周富秀申诉前两年的工资支付凭证及考勤记录负举证责任。现柏辉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周富秀在2014年共带薪休假23.5天,其中13.5天为休息日上班的补休假,10天为年休假。周富秀于2000年3月入职,2015年5月11日终止劳动关系,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其应享有的带薪年休假为10天,现周富秀已享受了10天的带薪年休假,其还请求支付2014年的年休假工资2,100元于法无据,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周富秀在先后的六份《违反厂规处罚通知单》中签名确认其违反柏辉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其抗辩称违章行为并非其本人过错并无证据支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定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周富秀多次违反柏辉公司生产流程中的控制程序,给柏辉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柏辉公司据此解除与周富秀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本院对周富秀关于赔偿金130,200元的请求予以驳回。关于焦点三,如焦点二所述,柏辉公司解除与周富秀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周富秀,其要求支付代通知金于法无据,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周富秀与被告东莞柏辉玩具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二、驳回原告周富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应收诉讼费5元,因周富秀申请免交获批准,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秀惠第5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