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利与蔡宁、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蔡宁,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秀兰,蔡如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41号原告王利,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号码:×××0617。委托代理人李穆娟,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宁,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62476。法定代表人蔡宁。被告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注册号:440106000444006。法定代表人陈坎里。被告彭秀兰,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4340。被告蔡如孝,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生雷州市。身份证号码:×××0053。原告王利诉被告蔡宁、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秀兰、蔡如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蔡宁、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秀兰、蔡如孝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穆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宁、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秀兰、蔡如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蔡宁因经营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面临资金周转需要,提出向原告借款230万元。2014年3月19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原告承诺借230万元给被告蔡宁,借款期限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总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息的四倍计算,同时还约定,被告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秀兰、蔡如孝作为保证人,自愿为被告蔡宁的上述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蔡宁指定的账户内汇款23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表示无力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蔡宁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还之日止);2、被告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秀兰、蔡如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蔡宁、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秀兰、蔡如孝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蔡宁、彭秀兰、蔡如孝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被告广州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基本信息打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款协议》原件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原件一份。证明本案的借款事实。被告蔡宁、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秀兰、蔡如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的抗辩及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有原件核对,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3月19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蔡宁因经营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30万元,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年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逾期还款,则按实欠借款本金金额的3‰计付违约金,被告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秀兰、蔡如孝为上述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将2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蔡宁指定的账户。此后,被告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现原告以被告违约拖欠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了借款款项,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归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清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原告要求按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借款协议》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内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原告的利息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秀兰、蔡如孝为本案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且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在保证期间内。因此,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利清偿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秀兰、蔡如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27040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被告蔡宁、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锐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秀兰、蔡如孝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树民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人民陪审员 李良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艳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