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9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陆军与邵雪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989-2号申请执行人陈陆军。被执行人邵雪成。申请执行人陈陆军与被执行人邵雪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杭桐分调确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邵雪成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陈陆军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9000元、案件执行费48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邵雪成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邵雪成名下车牌号码为浙A×××××的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雪成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陈陆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邵雪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9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陆军如发现被执行人邵雪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