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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伟军与金永满、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军,金永满,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288号原告:王伟军,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张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69********。被告:金永满。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满,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王伟军与被告金永满、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战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江海燕、人民陪审员王守南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军诉称:2009年4月1日,被告金永满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约定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按季付息,并承诺于2011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然借款到期后,被告金永满未能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也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金永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09年4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二、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军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战飞代理审判员  江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夏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