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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佳昌与XX、张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佳昌,XX,张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476号原告黄佳昌。被告XX。被告张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佳昌诉被告XX、张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黄峰提供名下位于崂山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如下:一、冻结被告XX、张建敏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峰提供名下位于崂山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池 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