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蒋于飞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于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59号罪犯蒋于飞,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2895号刑事判决,认定蒋于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蒋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蒋于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于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