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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邓燕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熊友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88091624-3。负责人金红彬,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燕霞。委托代理人赵海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友芝,机动车驾驶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燕霞、熊友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邓燕霞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邓燕霞各项损失共计46000元。二、上述款项于裁定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与邓燕霞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负担。”2015年9月11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邓燕霞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胡艳华审判员李元成审判员喻富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胡宝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