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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史东生y与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东生,孙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史东生,男,1968年9月14日生,地址长春市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孙彬,男,1989年7月15日生,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史东生与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东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彬名下财产,并以原告史东生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东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史东生(身份证号xxx)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经纬南路xxx号万科上东区xxx栋xxx室的房产,丘地号xxx;二、查封被告孙彬(身份证号xxx)名下位于长春净月开发区博学路的复地净月国际xxx期xxx幢xxx单元xxx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