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林清狮、林素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林清狮,林素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11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827524-3。代表人王波。委托代理人王玉杰、尤小芳。被告林清狮,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林素勤,女,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林清狮、林素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