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39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内蒙古小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小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牛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小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9929号原告内蒙古小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东街北垣吧街D6号楼1至2层108号。法定代表人程玉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俊,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河。被告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2901。法定代表人彭钢,执行(常务)董事。被告深圳市小牛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2901。法定代表人杨雄杰,总经理。被告北京市小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里2号楼3层3B150室。法定代表人彭钢,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牛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小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第四被告北京市小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之一北京市小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该被告是否属于适格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在实体审理之后确定。故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 判 长 巫 霁代理审判员 朱 阁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品琛 来源:百度“”